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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信託合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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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我國的信託合同是什麼意思?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合同成立的的形式要件為書面形式。信託的成立分為兩種情況。

1、信託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訂立合同,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

2、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這包括遺囑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遺囑是遺囑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遺囑成立時,信託並不當然成立,只有受託人承諾接受信託,才能確定信託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信託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信託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信託合同的主體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根據信託的受益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

1、以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託;

2、以他人為受益人或者以他人和受託人為共同受益人的他益信託;

3、以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為受益物件的公益信託。

第二,信託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強制性條款。

信託合同必須載明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4、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以及狀況;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合同的訂立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合意。

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設立信託必須滿足以上法律規定的要素,設立信託是委託人的自願行為,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礙,委託行為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信託目的,保證信託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信託的設立形式有很多種,但是隻有能夠證明其信託效力的,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才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