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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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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一、法定條件

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4、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二、申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企業集團章程;

3、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4、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5、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須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6、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當提交國務院的批准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

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三、受理機關

集團住所地工商局。

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四、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9號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