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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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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造謠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網路的使用開始變得越來越頻繁,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同時也帶來了許多危害。下面要給大家介紹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造謠的知識,希望大家日後能合理合法地使用網路,發揮它有力的那一面,而不是有害的那一面。

一、施行。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開始施行。網路傳謠、洩露個人資訊等行為正式入刑。中國傳媒大學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教授表示:“《刑九》為網路行為劃出了底線,對保障國家網路發展將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刑九》規定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這是《刑九》有關網路安全的修改中意義最重大的一條,“個人資訊權是否是一種人格權一直有爭議,而如今刑法已經給出了肯定的答案。這個修改會影響到正在制定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和民法典中關於人格權保護的內容”。據朱巍介紹,我國現行涉及公民資訊保護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將近200部,但相關刑事保護仍然欠缺。目前,我國沒有關於個人資料和資訊專門的保護法,個人資料遭侵害後,涉案人員往往承擔的僅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違法成本較低,刑法更具法律約束力,相關行為入刑對保護公民資訊至關重要。 

(二)“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很多危害社會穩定的謠言都是通過網際網路傳播出來的。以前,人們總是忽視傳播者的責任,如今《刑九》將造謠者和傳播者都列為約束的物件,這將更好地淨化網際網路環境。”朱巍說。部落格天下主編、微信公眾號運營者湯湧也表示:“還受眾一個清靜的環境,這樣才有利於優質資訊的傳播。”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2、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於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第一次被寫進刑法,王四新表示,“這就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要加強資訊保護,保障網路安全,而保護使用者資訊保安也是網路提供商和使用者之間建立信任關係的基礎”。他建議網路服務提供商及時調整經營模式,包括減少系統漏洞、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意外發生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等。

以上就是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造謠的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提供一定的幫助與瞭解。網路是把雙刃劍,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合理合法地使用這把雙刃劍,不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做違法亂紀的事。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知識還有不瞭解的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