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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個人資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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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個人資訊保安的相關法律條例

刑法修正案九個人資訊的相關規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九個人資訊的相關解釋:  

1、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是犯罪。

2、針對一些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的,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對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釋出資訊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路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媒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4、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5、針對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的是犯罪。

6、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到國家正越來越重視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非法的途徑獲取他人資訊,若公民發現自身的個人資訊被非法盜用或洩露,可以利用法律,依法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希望本站的文章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刑法修正案九個人資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