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法修正案九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5W)

一、刑法修正案九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

刑法修正案九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並不強調是否為法人,除非是獨資私營企業必須為法人,分支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認定單位犯罪關鍵在於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作出決定,並且所得收益歸單位或者單位全體成員所有。 具體到本問題要看分支機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否是經該法人的決策機構決定,如果不是那就不應追究該單位,如果是分支機構集體決定的,就追究分支機構,如果都不是,應該追究個人。

二、單位犯罪有哪些特點

1.單位犯罪是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單位成員之間是按照單位的統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聯絡、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共同形成單位整體的。單位犯罪,是指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單位中的所有成員共同犯罪。

2.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定者與實施者。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內部成員在相互聯絡、相互作用、協調一致的條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從形式上說,這種整體意志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形成的;從法律上說,這種整體意志就是單位整體的罪過。單位整體意志形成後,便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因此,在單位犯罪中,主體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單位犯罪主體,二是單位內部的自然入主體。”二者密切聯絡、不可分割。沒有單位本身作為犯罪主體,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獨立的自然人犯罪主體;如果沒有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也不可能有單位犯罪。基於上述理由,盜用、冒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者認可而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實施與其職務活動無關的犯罪行為的,都不屬於單位犯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成立單位犯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指為單位本身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由單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種理由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體成員享有。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收入的情形。

我國的法律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健全,也會規範企業和公民的各項行為,如果有任何的企事業單位在經營的過程中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是一定會對其進行處罰,那麼當犯罪嫌疑人對司法機關的處罰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