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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死緩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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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死緩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是國家對於刑事案件依法審理的依據。但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刑法也在不斷地補充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刑法修正案九也對之前死刑的法律作了一些調整和完善,目的是使得法律更加全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介紹下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死緩的內容。

一、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其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修改後的新刑法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後是否執行死刑,從四個要點把握: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所以,死緩的罪犯再怎麼立功、怎麼減刑,考驗期2年後都必須再關滿12年。

死緩的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說,法院的判詞包含了兩個部分:判處死刑;決定在什麼時候執行。並沒有一種獨立的刑罰叫做“死緩”。

刑法修正案是針對之前法律中出現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由於之前的法律內容已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斷完善,目的就是實現司法公平公正,實現法制社會的目標,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