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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打擊報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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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打擊報復的相關規定

中國是法治國家,特別是近幾年,對於法這塊做出了嚴格的規範。必須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刑法修正案九打擊報復賦予了新的內容,增強其自身的意義。下面由本站帶您詳細瞭解其具體的內容和對其進行釋義,讓您有更好的理解。

一、刑法修正案九打擊報復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資訊,造成資訊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洩露國家祕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是關於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只要實施對證人打擊報復的,都可構成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證人”不僅包括刑事訴訟的證人,也包括行政、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打擊報復”包括多種方式,主要有對證人進行暴力傷害,利用職權降薪、降職、辭退,當眾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等。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本條規定了兩檔刑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多次打擊報復證人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多人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需要指出的是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行為人如果故意傷害、殺害證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其行為則構成傷害罪、殺人罪等,應根據刑法中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按照該行為觸犯的刑罰較重的犯罪規定處刑。

二、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相關說明

(1)、這是新刑法為加強證人保護而規定的新罪名。

(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作為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證人的人身民主權利,進而危害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客觀方面,表現對證人實施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3)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是主體和客體的不同。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報復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國家公務人員等報復證人。

(4)本罪為行為犯,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即構成犯罪。

通過上面文章的通篇介紹,相信您對刑法修正案九打擊報復有了具體的知識框架,瞭解到了打擊報復的完整內容,並且能夠很好地區分犯罪的主體和客體,只有分清楚主客體才能追溯到相對應的法律條文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按照刑罰的明確規定將其繩之於法。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