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 閱讀(3.22W)

一、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涉及到合同內容的,審查合同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式,只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後,才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那些並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並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首先確定了雙方的法律關係究竟是什麼、處於何種狀態,才能確定各自權利的性質、形態或範圍,進而才能進行對究竟是否應當給付、如何給付得出正確的結論。否則,跳過了必要的審理基礎,不僅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的抗辯權利,也會導致案件的審理思路紊亂,基本事實不清。

二、侵權糾紛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嗎?

侵權糾紛不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可。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1、違法行為

關於行為的違法性,三個法定標準: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是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樣態:第一種是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樣態。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第二種是自己監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這是間接行為,構成特殊侵權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為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為。對於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為,卻為間接行為。此種間接行為,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為承擔其責任。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後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3、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絡。

關於因果關係,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係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係推定。即在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汙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係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因果關係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絡。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4、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由之一,它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比如房屋買賣合同,勞務合同,建築施工合同等等,只有在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法院才必須要審查合同效力,如果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就不用審查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