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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效力糾紛案的審理原則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3W)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效力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認定合同效力,慎重認定合同無效。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決定應否解除以及如何承擔責任,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關於合同效力糾紛案的審理原則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要通過課予當事人報批義務等方式,促成未生效合同生效。要根據解決糾紛的要求,確定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合同的終局效力,避免案結事不了現象的發生。

下列合同,一般可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無效:交易行為本身違法,如賭博、洗錢行為;交易標的違法,如器官、毒品、槍支等的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如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經營範圍、交易場所、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一般不應認定無效。

違反規章、監管政策等規範性檔案的合同,不應認定無效。違反規章、監管政策同時導致違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時,可以從規範內容、監管強度以及法律後果等方面進行考量,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考慮到合同不成立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返還責任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總的原則是,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案件中,應當充分發揮主觀審查職能,依法依規依真意來界定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有效與否,若欠缺法定要件,則無效,若能夠彌補,則儘量予以彌補,以實現實質的公平與正義,而不是程式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