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審理合同糾紛必須首先審查合同效力嗎?

合同糾紛 閱讀(9.41K)

一、審理合同糾紛必須首先審查合同效力嗎?

審理合同糾紛必須首先審查合同效力嗎?

“合同效力是一個法律評價問題,關係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許可的效力,體現了國家的價值判斷,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絕大多數合同類糾紛案件系雙方當事人因合同履行存在糾紛而引發訴訟,但是幾乎所有合同糾紛的解決都涉及合同效力的確認。“確認合同的效力是解決合同糾紛需要解決的首要課題,當事人未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請,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也需先對合同效力依法確認。”在合同當事人均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仍應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

二、侵權糾紛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嗎

侵權糾紛不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可。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於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債權、分割姓名權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權的場合,行為人的過錯輕重,對於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決定作用。故意侵權的,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過失侵權的,責任較輕。

第三,在共同侵權行為、與有過失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的)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係。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於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

審查合同的糾紛需要首先審查合同的效力,但是侵權的糾紛不需要首先審查合同的效力,如果在審查的過程中涉及到合同的效力,可以進行審查,絕當民事責任的過程包括多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