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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閱讀(3.17W)

當事人合法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簽訂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一種行為,但是是不是任何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呢?其實很多簽訂的合同都存在無效的現象。那麼法院是否會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一、合同具有哪些效力?

效力內容有三:

①合同可以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②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上面的義務,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合同上的約定對著雙方當事人有著約束力。

二、法院是否會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只有合同糾紛是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有涉及到合同內容的,審查該合同的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式,只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後,才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那些並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並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三、哪些屬於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簽訂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並沒有對合同的效力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法律上有著對於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效力方面有著相關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要滿足下列條件:

1、實施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必須是自己真實的表示;

3、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符合公序良俗的。

那麼具體到簽訂合同來講,行為人簽訂合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的,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