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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合同效力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18W)

一、合同糾紛與合同效力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與合同效力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與合同效力糾紛的區別在於合同糾紛包括了合同效力糾紛。

(一)合同糾紛的定義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合同的成立、履行、生效、解除等發生的糾紛。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產生爭議了,起訴至法院由法院確定該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糾紛可以缺庭判決嗎?

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被告缺席審判。只要法院依法將傳票送達被告人,被告人無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判。原告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裁定不撤訴,或者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合同效力糾紛訴訟人民法院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但前提是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席還有就是多次傳喚不到場的情況。不到場就沒有進行辯護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