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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主動合同糾紛應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 閱讀(3.28W)

只有合同糾紛是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有涉及到合同內容的,審查該合同的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式,只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後,才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那些並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並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法院是否主動合同糾紛應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有效合同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簽訂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並沒有對合同的效力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法律上有著對於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效力方面有著相關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要滿足下列條件:

1、實施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必須是自己真實的表示;

3、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符合公序良俗的。

那麼具體到簽訂合同來講,行為人簽訂合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的,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當簽訂的合同成立生效之後,就會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簽訂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可以擅自變更合同的條件或者改變合同的內容。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其中一方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那麼另一方的當事人就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要求責令對方履行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制度,如果第三人受到侵害時,當事人也只能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因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相關內容或是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的等情形發生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來解決。

首先,如果該合同是屬於無效合同的話,那麼雙方都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那麼如果合同是屬於有效行為,法院則會需要根據雙方之間實際的糾紛以及合同中的條款來進行確定和協商怎樣解決該糾紛,如果認為法院判決有誤的話,可以再次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