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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再審申請的審理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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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糾紛再審申請的審理範圍是什麼?

合同效力糾紛再審申請的審理範圍是什麼?

1、法院應在再審請求範圍內或在抗訴支援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

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受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2、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

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3、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併審理。

二、再審程式的審判組織和程式型別

1、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的效力:中止執行為原則

可以不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的情形: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

2、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發表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3、因抗訴而啟動再審時的派員出庭義務

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同級檢察院或者提出抗訴的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任務:宣讀抗訴書;對依職權調查的證據予以出示說明。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庭審結束後,以檢察院的名義提起檢察建議。

4、審理再審案件的程式型別

無獨立程式,適用一審或二審程式重新審理。

5、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上訴。

6、法院啟動再審程式後,是否裁定撤銷原判決,須待再審程式審理完結後才可知。

綜上所述,合同效力糾紛再審申請,需要提交合同效力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據包括合同簽訂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