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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首先審查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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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首先審查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合同糾紛首先審查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只要雙方同意合同書上的內容並在上面共同簽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但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需要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2、訂立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

3、合同內容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因此,如果合同不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話,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由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最先應該審查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然後判斷合同是否履行,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去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對於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的訴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