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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必須對合同效力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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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必須對合同效力審查嗎?

合同糾紛必須對合同效力審查嗎?

合同糾紛不是必須對合同效力審查,要審查合同是否有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時,注意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和主體資格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2、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5、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如何確定合同生效的時間

根據合同型別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對於這類合同,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於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隻影響物權的成立或轉移。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A、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發生的合同糾紛之後如果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的話,那麼需要嚴格的按照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來審理案件,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提到合同效力問題的話,不會主動的對於合同效力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