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抵押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嗎?

合同糾紛 閱讀(2.45W)

一、抵押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嗎?

抵押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嗎?

不會審查合同效力的,由房地產先出租後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後,將會成為抵押權實現的一種負擔。一方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債權人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則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麼,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抵押權人不能解除原租賃關係,將房屋用作他用。另一方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如果債務人將房屋變賣或者拍賣,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在房屋交易完成後,租賃關係將繼續存在,這必然會降低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從而降低對抵押權的保障。正是因為租賃權對抵押權的實現造成了妨礙,因此,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時,應對抵押權人負告知的義務。如未告知抵押權人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效力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抵押權糾紛不會審查合同效力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存在三種特殊的合同爭議,其訴訟時效是一年。這三種爭議合同分別是租賃合同中的拒付租金,保管合同中的寄存物丟失,運輸合同中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