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併購重組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併購的基本流程為:
明確併購動機與目的;
制定併購戰略;
成立併購小組;
選擇併購顧問;
尋找和確定併購目標;
聘請法律和稅務顧問;
與目標公司股東接洽;
簽訂意向書;
制定併購後對目標公司的業務整合計劃;
開展盡職調查;談判和起草併購協議;
簽約、成交。
企業併購的步驟包括戰略決策、並構準備、並構實施和公司融合四個過程,具體為:
(一)戰略決策:明確併購動機和目的並且進行市場觀察和調查。
(二)準備:
1、鎖定目標。
2、確定收購方式。
3、成立內部併購小組。
4、簽訂併購意向書。
(三)並構實施
1、對收購專案進行初步評估,包括行業市場、目標公司的營業和盈利、對收購後的設想和預期值、資金來源和收購程式,初步確定收購定價。
2、開展盡職調查。
3、提出最終評估報告。
4、談判、簽約。
5、資產移交。
(四)融合。
二、公司併購重組分類
1、僅僅依賴收購方自有資金,無法完成巨大收購案例。
2、銀行貸款要受到企業和銀行各自的資產負債狀況的限制。
3、發行新股或實施配股權是我國企業併購常用的融資方式,但它卻受股市擴容規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規則限制,許多公司無此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資方式,但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的資產規模、負債、償債能力方面均達到一定要求,方有資格發債。上述併購單一融資方式顯然制約了多數併購重組的進行。在此情況下,槓桿收購融資方式就成了我國併購市場亟待探討和開拓的融資方式。
槓桿收購的資金來源組合可因各國具體金融環境而異,並不一定完全照抄西方模式。例如,在我國,槓桿收購不一定要以被併購企業的資產作為擔保融資,也可用收購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或以併購雙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擔保融資。
對於許多公司企業,槓桿比率不宜太高,但參與者必須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機構。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不宜採用。自有資金和現金支付也應占有一定比例。運用股票和債券融資還必須符合國家監管機構的有關法律規定。同時,國家監管機構也需要對有信譽的公司、銀行、證券交易商放寬融資限制,這樣才能真正推動企業的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