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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務重組準則有哪些變化?

改制重組 閱讀(1.52W)

一、新債務重組準則有哪些變化?

新債務重組準則有哪些變化?

(一)新舊準則的定義不同

舊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它表明不論哪種債務重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債務條件的事項,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和償還時間,均作為債務重組。所以舊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既包括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務人不處於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新準則強調了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並突出了債權人做出了讓步的實質條件。這樣,排除了債務人不處於財務困難條件下的、處於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並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如:在債務人發生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庫存商品抵償到期債務,且不調整償還金額和時間,實質上債權人並未做出讓步,則其不屬於債務重組。

(二)新舊準則中債務重組方式的變化

新準則將舊準則中“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合為“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這雖不屬實質的變化,但新準則的表述更為簡潔易懂。

(三)新舊準則中會計處理的不同

新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

二、債務重組損失包括哪些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債務重組採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債務重組的準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包括會計處理的變化,債務重組的方式的變化還有準則的定義不同等,債務重組的損失包括應該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