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宅基地被徵收一般會分成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也就是根據當地的地價等情況來照價賠償;另一種則是給與一定的安置費用,在其他規劃區內重新劃一塊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區內的安置房的置換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
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現行的第四十七條規定:
(1)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2、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
修正案草案規定,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住房保障
將對都市計畫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都市計畫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新變化
關於宅基地的退出標準標準,網上可以說是眾多紛紜,有的說8萬,有的說30萬。事實上,各地的經濟發展存在很多的差異,因此宅基地有償退出的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下面就來看看宅基地退出補償新標準(涉及到部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