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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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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債務重組又稱為債務重整,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那麼,一般情況下,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下吧。

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一、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於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願意出資購買債權,並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移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比如,根據我國有關外債管理法規的規定,外債的轉讓必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變更登記。

又比如,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2001年10月26日釋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的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可以向外商轉讓其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債權,但轉讓前必須由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債務抵銷。

所謂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就相互之間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行為。如果雙方的債務數額不相等,對尚未抵銷的剩餘債務,債務人仍有清償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而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債務抵銷有利於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對債權人來說,則有利於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這種操作方法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確的法律根據。

《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舉例說,A公司擬進行債務重組,B公司為其母公司,C公司對A公司享有1000萬到期債權,B公司對C公司又享有800萬到期債權。現進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將其對C公司的800萬到期債權等值轉讓給A公司。經該項轉讓,A公司享有對C公司800萬的到期債權,B公司享有對A公司800萬的到期債權,B公司與C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

第二步,將C公司對A公司負有的800萬到期債務與A公司對C公司負有的1000萬到期債務中的相應部分相互抵銷。

通過債權轉讓和債務抵銷這兩種方式的配套運用,A公司對C公司的到期債務減少至200萬;至於A公司對C公司所負800萬債務,由於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減緩甚至延期,從而減輕了A公司的負債負擔,達到了債務重組的目標。

三、債務豁免。

債務豁免又稱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在債務重組實踐中,資金雄厚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行動發起方通常會採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然後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舉例說,鄭百文重組方案的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由三聯集團公司以3億元的價格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其對鄭百文的部分債權約15億元,並在購買後將該債權全部豁免。

四、債務混同。

債務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的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舉例說,如果債權人與負債企業合併,則負債企業對該債權人的負債自然消滅。我國《公司法》和有關會計法規對公司合併的法律程式和會計處理進行了具體規定,在此不再詳述。

五、削債。

或稱“債權打折”。所謂削債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採用。

這種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收回部分權,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於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實踐中,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經常得到採用。在前述“粵海重組”案中,廣東省政府就是經過與境外債權人兩年多的艱苦談判,為粵海公司平均削債42.78%,並形成一個“雙贏”的債務重組方案,最終成功重組粵海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務追償過程中通常會對一批具有部分償債能力、但不宜起訴的債務人,通過深入調查最大償債能力、反覆談判和嚴格審批程式,採取削債的方式收回部分債權。

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如果負債企業無法以貨幣資金支付有關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實踐中,處於債務困境的企業往往存在非運營資產,如果能將這部分資產剝離出來,並用於抵償債務,則可以在實現財務結構調整的同時做出經營結構的調整。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也是《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的一種債務重組方式。用於償債的非現金資產既可以是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也可以是智慧財產權、債權、股權、資產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舉例說,A公司對B公司負債500萬,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權。現A公司以公允價格400萬向A公司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權,並以其對B公司享有的500萬債權中的相應部分衝抵該應付款項。這種操作方式實質上是股權與債權的置換。必須注意的是,採取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如果涉及國有資產的轉讓,應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准,並根據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對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同時,應防止以償債為名偷稅漏稅的行為。

七、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轉為資本也稱債務資本化,通常稱為“債轉股”。

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債轉股僅限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為數不多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通常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國家經貿委、人民銀行於1999年7月30日釋出的《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於1999年11月23日釋出的《企業債轉股方案稽核規定》及國家經貿委於2000年11月6日釋出的《關於債轉股企業規範操作和強化管理的通知》等規章明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行為的合法性。

《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政策性債轉股的目的、原則以及實施條件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目前,一般企業的商業性債轉股在現階段無法可依,但實踐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的目的不是作為一個戰略投資者,而是為了盤活不良債權,因此它只是企業的階段性持股股東。其持有的股權,可按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由債轉股企業依法回購;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可以上市。

八、融資減債。

融資減債是指通過增資擴股、發行股票或債券等融資方式籌集資金還債。首先,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吸收新股東包括風險投資商和跨國投資銀行加入、擴大股本的方式融資還債。加入WTO之後,中國已成為全球新一輪投資的熱點,國內企業很容易通過吸收外資參股的方式,獲得長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其次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大量資本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再次,負債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境內債券或境外國際債券融資還債。目前境內債券的發行規模受到嚴格控制;而且所發行的債券,必須進入公開市場,不允許櫃檯交易的存在。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完善,發行債券將初步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籌集中長期發展資金的重要方式。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增資擴股、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九、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企業間的債務一般都是根據合同產生的,而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償還債務的條款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主要包括:減免原債務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根據人民銀行1997年釋出的《關於借款合同有關法律問題的覆函》,“以貸還貸(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債務重組的方式有九種,分別是融資減債、債務轉移為資本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等等,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