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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變更權的變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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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這一法律也在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著,每一年的變化都會使一些法律方面的名詞發生一些行為上的變化,就比如說變更權。那麼,民法總則變更權的變化具體都有哪些呢?一起來隨小編詳細的瞭解一下吧!以及民法總則中一些其他方面的要點與相關知識。

民法總則變更權的變化有哪些?

要點十一:對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撤銷權,廢止“變更權”。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關聯法條】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要點十二:新增有關第三人欺詐、第三人脅迫的法律規則。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關聯法條】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要點十三:新增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最長五年,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由一年減少至三個月。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關聯法條】   

《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要點十四:完善了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則,增加“繼續履行”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無異議。但是,《民法總則》增加規定,善意相對人還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值得重視。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關聯法條】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從上面的內容來看,我們可以得知民法總則變更權的變化其實也就是已經被廢止了。即使知道民法總則中的變化,有利於我們及時更新法律知識,更能便於我們恰當的運用法律知識正確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