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公司債務律師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如何界定債務重組

公司債務律師解答 閱讀(5.67K)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適用於所有債務重組,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併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如何界定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