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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權訴訟時效較之前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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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債權訴訟時效較之前有哪些變化

《民法典》債權訴訟時效較之前有哪些變化

新增條款

1、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條規定了部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僅規定了部分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4、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5、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6、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有變化條款

1、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有三點變化:一是訴訟時效期間改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訴訟時效。三是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增加了知道義務人)

2、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本條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時間與事由沒有變化,只是導致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有變化,之前規定是“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耽誤多少,補多少”,最多補六個月; 現在的規定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一律補六個月。

無變化條款

1、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民法典》債權訴訟時效較之前有哪些變化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新的民法總則對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變化了兩條,內容較少,但是相當重要,需要明確其具體變化。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閱讀眼神部分或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