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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重組型別有哪些?

改制重組 閱讀(5.25K)

一、 對於債務重組型別有哪些?

對於債務重組型別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二、不屬於債務重組的情況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債務重組的方式是比較多的,但不管採取哪種方式,都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債務內容以及需要達成的條件來進行認定的,雙方公司公司可以就有關重組的債務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最後根據實際的債務型別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