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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物業不給供電應該怎麼辦?

物業糾紛 閱讀(1.14W)

一、房產糾紛物業不給供電應該怎麼辦?

房產糾紛物業不給供電應該怎麼辦?

第一: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物業管理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門是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比如當地的房管局等;如果要投訴物業公司,去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最合適不過了;

第二:如果投訴不管用,就通過法律途徑,法院訴訟也可以解決,並且像這類事實清楚的違法事件通常可以訴訟贏;

二、起訴物業公司不給供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物業公司無權利停水電;只有在使用者違法的情況下,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停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使用者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使用者。第六十五條規定:用電使用者違反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情節嚴重或經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

三、物業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居住物業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裝置和公共場地。

商業物業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閒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諮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範疇。這類物業按照發展變化過程可分為傳統辦公樓、現代寫字樓和智慧化辦公建築等,按照辦公樓物業檔次又可劃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相關,特別是與工商貿易、金融保險、顧問諮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這類物業由於涉及物業流通與管理的資金數量巨大,所以常以機構(單位)投資為主,物業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間進行經營活動,並用部分經營所得支付物業租金。

工業物業

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工業物業有的用於出售,也有的用於出租。一般來說,重工業廠房由於其設計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藝流程要求和裝置安裝需要,通常只適合特定的使用者使用,因此不容易轉手交易。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計算機、精密儀器製造等行業)用房則有較強的適應性。輕工業廠房介於上述兩者之間。

政府類物業

隨著機關後勤管理社會化的實施,機關單位後勤管理工作轉交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隨著後勤社會化規模的增加,政府物業逐步成為主流物業形式。由於政府物業的特殊性,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尤其在人員的保密意識上尤為重視。政府物業除居住物業包含的服務內容外,還涉及餐飲、會議、客房及康體等多種、綜合類的服務。

其他用途物業

除了上述物業種類以外的物業,稱為其他物業,有時也稱為特殊物業。這類物業包括賽馬場、高爾夫球場、汽車加油站、飛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橋樑,隧道等物業。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許可。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對這類物業的投資多屬長期投資,投資者靠日常經營活動的收益來回收投資、賺取投資收益。這類物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國家規定最高為50年。

物業公司有大有小,但其宗旨是為業主服務,不能因為利益原因,而影響業主的權益,更不能採用威脅的手段,恐嚇業主,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關係應該是互相幫助,互相理解,對於業主而言,應該對物業公司做出的成績給予充分的肯定,並積極配合物業公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