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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業主有糾紛應該怎麼做

物業糾紛 閱讀(3.01W)

一、物業和業主有糾紛應該怎麼做

物業和業主有糾紛應該怎麼做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

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2)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3)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二、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大體步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在遇到物業和業主有糾紛的時候,根據業主與物業管理人處理糾紛的態度,首選找第三方進行調解,可以快速解決雙方糾紛達到雙方想要的結果,但再次產生爭議時,無法要求強制執行;當雙方之間的爭議確實較大,無法調解的,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擇一方式處理糾紛,所仲裁或者判決的最終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雙方必須履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也存在著調解,經過兩個程式中確定的調解書也具有強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