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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房產物業費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物業糾紛 閱讀(2.57W)

一、發生房產物業費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發生房產物業費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如何避免物業收費糾紛

(一)簽署物業管理公約時,應就有關收費的條款仔細稽核,有不合理的要經過協商修改後才能簽署;

(二)入住時一定要嚴格驗房,查驗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並實地看房,有問題的及時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並妥善解決;

(三)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及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絡,敦促其採取措施修復;

(四)儘早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對住、管雙方的行為加以規範、約束。

針對房產物業糾紛這種情況,可以先採取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或者是請求第三方進行調解,對於業主來說,解決此類問題的有力手段是投訴、仲裁和進行訴訟。同時,為了避免物業費的糾紛,應該仔細審查合同,或者在入住時進行仔細檢查,以免發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