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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2.82W)

民法典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中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情形有:

1、被高空擲物砸傷,在找不到拋擲者時,可以找物業兜底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自我證明的外,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以補償

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人,應當對高空擲物行為加強管理,如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所以當發生高空擲物傷人事件後,首先去找物業才是正解。

整個《民法典》對物業公司來說,只有“高空擲物”這點要求,是一個沉重的義務。

2、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投放收益,公共停車場的收益,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條規定:物業經營管理業主共有部分,可從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剩餘收入歸業主共有。

3、物業應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業主彙報業收益

《民法典》第282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4、業主不滿物業的服務,可以更換物業

可以!如物業工作人員沒有正規培訓,管理雜亂無章,或粗暴無端,業主有權依法更換,辭退該物業公司。

《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5、物業費並沒有取消,只是針對不合理的地方進行了改善,公攤水電費、砸牆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全部取消。還是有以下4種費用,可以不交。

房屋逾期交房,物業費可以不交;

天然氣開通費費用,可以不交;

物業合同規定以外的費用,可以不交;

物業擅自增加的費用,可以不交;

6、新交的商品房有質量問題,業主可不可以拒交物業費

不可以

房屋的質量問題,是業主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這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關係,而業主與物業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的關係,這兩個並不相關。

關於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應當向開發商主張申請質量問題的保護,而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7、業主委員會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該怎麼辦

受侵害的業主可以根據《物權法》78條第2款的規定,在知情或者應該知情的1年內,提起撤銷決定的訴訟,進行維權。

則根據《民法典》第280條和第152條規定,在知情或者應該知情的1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撤銷。

8、房子沒人住、物業服務不到位,能否不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物業公司提供的是小區公共事務管理服務,即對小區內環境、衛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維護。因此,即便沒有實際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不過也有一些物業公司為沒有實際居住的業主辦理“房屋空置”,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業主們應當注意保留或固定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民法典》物權編第282條、第284條至第287條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其合同編第937條至第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

綜上所述,以上所提到的八種情形就是在《民法典》中業主與物業的糾紛所常見的情形,當然這些在日常生活確實也總是因為上述這八種情形會與這個物業公司產生糾紛,產生糾紛的話業主一定要學會怎麼去維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