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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哪些 | 相關規定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7.68K)

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哪些?相關規定有哪些

其實在現在的生活當中,尤其是北上廣深的人,很多時候在租房的時候會遇到二房東的一個問題。而間接的造成了很多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大部分人租房是通過中介來找房子的,但是在這中間中介和租戶甚至和其他一些人或者部門之達成的協議,業主都不知道。那麼業主知情權包含哪些內容呢?國家或者地方對業主知情權又有哪些規定?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業主知情權包含那些內容

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對內、對外兩大方面,對內是作為共同管理人所應有的知情權,對外則是作為受益人,在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行政監管的全流程中,所應有的知情權。業主知情權,包括單一業主的知情權,以及業主組織 ,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

對於單個業主而言,他如果購買獨立的土地與房屋,就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現在,小區資源共享的現實,使得業主不得不放棄獨斷權,而接受共同決定的制約。但是,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決定對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業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權,這是針對業主間利益訴求差異、資訊不對稱而導致對自身權利侵害的防範,是對服從業主共同決定的義務的承擔而獲得的公平交換。因此,單一業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權,包括對一切物業服務過程、一切業主組織活動過程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抄錄與複製相關資料的權利,與遵守共同管理約束的義務,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區的建設是專業性強、社會組織複雜度高的社會活動,業主們無法深入到生產、維修的全過程,監督整個複雜的作業。特別是對於購買期房的業主,只能因信任而託付開發商盡職生產,因信任而託付相關政府監督部門盡職監督。同時,建設單位花3-5年的時間,生產出的房屋,業主們一旦購買,則需要使用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在此期間,大量部件的損壞給業主帶來的風險,都需要業主們承擔,而建設單位卻可以了無蹤影;相比開發商3-5年的風險承擔,業主們要承擔長達幾十年的超額長期風險,這樣的風險承擔義務上的不對等,從公平角度出發,業主們必然要主張對生產者的生產活動與監督者的監督活動的完全知情權,以防止資訊不對稱而造成的長期損失。這樣的權利義務的搭配是合理的。這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外的知情權。同時,由於共有物的質量問題,未必在小區裡所有範圍內發生,很可能涉及某戶、某單元、某樓,因此該單位範圍內單一或一群業主,都獨立承受了長期的風險,他們都有主張該範圍內的對建設者、監督者的知情權。

二、業主知情權的相關規定

任何現行的法律法規、商務合同,如果限制或取消了最基本的這兩類業主知情權,勢必會帶來資訊不對稱,蘊含了對業主權利的侵犯的機會。

比如,一方面要求業主服從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業主服從開發商為業主選取前期物業的決定,卻不要求開發商或業主組織或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知情權給與方便查詢、抄錄與複製的支援義務,甚至在訴訟時,開發商與物業公司與業主組織並不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樣的權利義務錯配,就是對業主的權利的侵害。

又比如,在業主入住小區之前,業主的權益是通過政府監督檢查來代為保護的。政府監督檢查的全部資訊,都是業主可以知情的資訊。行政部門作為業主的受託方為業主監督房屋開發,其監督過程的各類資料管理混亂、分散各處、難以得到,或者以涉及隱私為名,或者以主體資格不當為名,拒不公開相關資料以方便業主查詢、抄錄與複製。這樣的權利義務錯配,就是對業主權利的侵害。

又比如,很多地方的規章制度,其設立的時間早於《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實施),或者雖然晚於《物權法》,但是業主權利的認識,還尚未引起重視。在這些法律或規章裡,業主、業主組織的字詞根本看不到,更不要說行政部門對業主知情權的保障義務,就算有了業主這一名詞,但是業主作為一個有組織的主體參與到立法的,除北京市建委的一些嘗試外,還很少看到。比如北京地方法規: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消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管的意見》(市安委會辦公室 2010年6月)、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綠化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這些法律法規中,物業企業(或其他主體)承擔了相關業務運營與保障責任,作為責任主體的同時也自然獲得了對應的權利。而作為資產所有人的業主與業主組織,一方面不在責任主體之列,另一方面這些法律對物業企業(或其他主體)連起碼的資訊披露義務都沒有任何規定。於是,本應屬於業主的知情權,被這些法規賦予了由其他機構來承載,並且通過告知義務的缺失,繞過業主,使得“業主權利”被其他機構與行政部門獨立行使而不必在意對業主的權利侵犯會受責罰。

本應告知業主的,告訴了中介,而中介卻沒有告知業主的義務,這就是人為設定一個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中介,使得業主的知情權被遮蔽減少了。

在遮蔽業主知情權之後,物業企業、開發商等機構與行政部門之間構成了一個封閉的權利義務黑箱運作體,業主即無法、又無從獲知黑箱的內部資訊,甚至這些資訊還被稱為涉及隱私而不能提供。業主處在這樣的公權與企業組合成的黑箱運作模式下,其權利最終往往被設租、尋租、付租所損害。

其實從本文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對於業主知情權很多侵害的東西。有的時候業主的知情權沒有得到更好的保護。一般來說,在社群或者小區中有相關通知的時候只是針對住戶而忽略了業主本身的知情權。其實也也和實施起來比較困難有關。一般通知貨通告僅限在小區內,而業主沒住在小區內,那自然而然就錯過了很多的東西。當然這些都需要在以後的實施過程中慢慢改進的,以後會慢慢的更加保護業主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