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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宅基地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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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宅基地糾紛調解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鄰里宅基地糾紛應該怎樣調解呢?

對於鄰里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