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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開庭前調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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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開庭前調解是否合法?

物業糾紛開庭前調解是否合法?

物業糾紛開庭前調解是合法的。

第一步,申請,即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雙方要求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糾紛的,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物業專案所在地的社群(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徵得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矛盾糾紛。

第二步,受理,即社群(村)人民調解組織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認為屬於重大、複雜案件的,建議當事人向街道(鄉鎮)或區(市)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當事人堅持在社群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社群(村)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

第三步,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收到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申請事項屬於調解範圍的,應予調解,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案;疑難複雜案件的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未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步,履行,即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開庭後物業糾紛調解的開展情況不順利怎麼辦?

開庭後物業糾紛調解的開展情況不順利的,法院應該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庭審調解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在當代的社會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是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庭之前進行調解的,當然前提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關於調解能夠達成一致,如果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是不能夠強求的,之後還會開庭審理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