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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物業有糾紛應該去找誰?

物業糾紛 閱讀(7.4K)

一、居民和物業有糾紛應該去找誰?

居民和物業有糾紛應該去找誰?

投訴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業主通過以上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物業糾紛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5、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6、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7、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8、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9、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宣判。

綜上所述,小區居民和物業發生糾紛矛盾,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無法達成協議書的情況下,居民可以到當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提供物業侵權的證據。或者申請調解仲裁,另外,物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也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