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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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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嗎?

一、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嗎?

出租人不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二、承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無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承租人對租賃物不享有處分權,因此,承租人不能擅自轉租,需要轉租的,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新的租賃關係,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受影響,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仍應向出租人承擔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再向第三人追償。

在我們國家無論是在什麼情況之下,權利和義務都是相對應形式的,比如說在租賃房屋的時候,他的合同當中就有著明確的期限約定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約束,出租人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合同,除非是承租人存在著一些重大過錯的情形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