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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經營管理 閱讀(3.04W)

一、股份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股份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但是,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權,但並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二、有限公司股權繼承是否有限制

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於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並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願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採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

三、股東繼承人為多人時,如何繼承股權

至少要考慮三個因素:有無遺囑、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無特別規定。股東去世後,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權繼承作出特別規定,則被繼承的股權只能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的一個整體,共同行使該股權,而不能直接以股東身份向公司主張股權。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

四、其他補充

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成為市場最主要的主體,公司股東尤其是自然人股東權益保障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的股權繼承就成為必須解決的法律和社會問題。那麼,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權繼承如何辦理呢?如果自然人股東死亡後,應先由其遺產的繼承人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由公證處出具一份繼承公證書,確認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同時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所涉公司的公司章程內沒有特別的規定,公證書內會對繼承人的股東身份資格予以確認,使繼承人能夠真正得到該筆遺產,成為公司的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

根據《公證法》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國家賦予公證處特殊的材料核實權,進而排除不實的證明材料,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別是繼承公證,能保證繼承行為依法進行,預防繼承和遺產分割糾紛,切實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如在簽訂上述股權轉讓協議前,通過公證的手段核實清楚繼承人的情況,以免盲目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現遺漏所有權主體的狀況,造成鉅額損失。與此同時,為了防止死後糾紛,市民也可考慮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明確遺產繼承人,以保證遺產完全按照當事人自身意願處理。

我國現行《公司法》僅就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東資格繼承問題進行規定,沒有對法人股東登出後股東資格的繼受問題進行規定或解釋,考慮到公司人合性原則,法人股東登出後其股東資格繼受不能直接適用自然人股東資格繼承的立法規定,即登出公司的繼受主體或原股東不能自動繼承股東資格,成為目標公司股東。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股權時特定民事權利,股權和股東地位屬於公民其他合法財產,可以交予繼承人。最好在遺囑中寫明,同時使用公司章程附加約束。繼承股權時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的手續,查驗後不違反法規和公司章程就可以走法律程式繼承。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性質不同,繼承無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