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租賃期未開始出租人解除合同合法嗎?

房屋租賃 閱讀(8.65K)

租賃期未開始出租人解除合同合法嗎?

一、租賃期未開始出租人解除合同合法嗎?

無故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賠償以約定為準;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通常情況下,可以不退還押金,並要求支付損害賠償。具體看實情。合同解除有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形式,而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也包括兩種形式,即單方約定解除和單方法定解除。

單方約定解除是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該解除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歸於消滅,不必徵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當事人行使單方解除權,合同關係便歸於消滅,所以它應該是一種形成權。

二、 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

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租賃合同在簽訂後就具備了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明確認定,特別是對於租賃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如果一方私自解除了租賃合同,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