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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不得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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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不得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合同約定不得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嗎?

《合同法》第224條規定,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租賃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合同法》的解釋(二)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上規定為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我國《合同法》以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對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上採取嚴格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繁榮經濟。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一般不能作為判定依據。

有關租賃的相關情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進行認定,所以雙方必須嚴格執行達成的意見,如果約定不得出租的情況下,租房私自轉租的則屬於違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租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情況直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