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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房屋租賃 閱讀(3.11W)

遲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一、遲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中,交付房租是承租人應對出租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約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而不交或者延遲交付租金,就構成違約。但出租人也不能就此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應先行使催告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如果在出租人催告的期限到達後,承租人仍不予交付,此時出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如果出現如此情況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時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雖然沒有給租賃物造成損害,但經出租人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原狀仍未恢復。

3、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承租人使用房屋,應當每月及時支付租金,如果其拖欠,在出租人給出的合理期限內還沒有繳納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一般來說,都是規定可以推遲半個月。出租人以此理由解除合同的,會扣押金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