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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破產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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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破產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一、出租人破產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出租人破產租賃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不具有隨意性。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使之損失,屬於承租人嚴重違約行為,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出租人應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租賃關係。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徑行轉租,這屬於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約定轉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後要轉租,則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單方終止租賃關係。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裡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租賃物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時維修保養租賃物等非承租人過錯行為影響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則屬於違約行為。

(2)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在該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這裡所說的“合理期限”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出租人來確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長。

在國家當中所規定的合同法,主要是關於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的相關事項,而不論是哪一種情況,合同法它是屬於民事法律範疇了,應當是有一種自由的意願體現因此雙方如果都想要解除合同的話,自然是能夠解除的,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另一方也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