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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麼?

租房合同 閱讀(2.62W)

租房合同簽字生效後,當事人就要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在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麼?如果可以的話,此時又該如何來解除租房合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麼?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麼?

1、出租人跟承租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2、出租人跟承租人可以在租房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關於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定,在租房糾紛中要結合具體情況適用。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針對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8、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出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租房合同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租房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租房合同中無約定的,出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了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此時需要看實際要求解除的原因是什麼,然後再追究出租人的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