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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拒絕收房可以嗎

房屋租賃 閱讀(1.92W)

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拒絕收房可以嗎

一、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拒絕收房可以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對租賃房屋根據經營需要進行裝潢,但在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即租賃期限屆滿後,除可拆除的未形成附和的裝飾物外,形成附和的裝飾物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無需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承租人對於承租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是為了滿足自身居住的需要或者是經營需要,進行的裝飾裝修往往是根據承租期限的長短進行決定的,租期屆滿後,房屋所有人也並沒有實質上的利益取得,因為裝修是一個個人化和主觀化的行為,對於承租人具有價值的裝修,並不一定能夠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可,符合其需求的利益。因此經出租人同意的裝修裝飾在租賃期滿之後,出租人可以不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當然若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對承租人的裝修裝飾物在可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租賃期限尚未屆滿,承租人因經營不善未依約支付房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導致糾紛產生,造成合同解除是由於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的解除是由於承租人原因導致,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僅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情形下,規定了承租人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在出租人乙未表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承租人甲無權主張返還裝修費用。

相關的租賃房屋,在租賃初期應該規定這類房屋的使用權益和相關的裝飾權益。一旦承租人違反了這類合同中的條款,處理要積極地與出租人進行協商,還應賠償相關承租者一定的經濟損失。我國的司法管理部門也會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