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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登出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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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登出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一、承租人登出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合同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5)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

三、主要權利

1、使用權

按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佔有、使用租賃物;

2、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並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在租房時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在租賃的過程中房屋被所有人進行了出售或者是轉讓後也是不會破壞租賃關係的,這也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同時出租人也是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合同,否則也是屬於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