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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養寵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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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養寵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一、承租人養寵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承租人擅自養寵物,合同沒有約定,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承租人養寵物的情形是否屬於未按照約定使用房屋的情形,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對房屋造成損害,這些都是出租人能否得以解除合同的關鍵。如果出租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承租人養寵物的行為造成了上述後果,則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可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協議違約金應該付多少?

民法典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綜上所述,現在租房的情況很普遍,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該寫清相關注意事項,沒有約定不能養寵物的,如果承租人養寵物,當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的時候,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如果雙方協商,可能不用承租人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