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2.79W)

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情形有哪些

一、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3)出租的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房屋租賃合同中又未作約定,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逾期未修復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 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 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 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於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並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

(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不外乎就是承租人或是出租人想解除。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的賠償,如果違約金過高是可以協商的,並不是出租人一口咬定的。若是法定情況下解除了合同那就不用付違約金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