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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5.02K)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一方是房屋出租者,另一方則是房屋承租者。而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候,當然出租者擁有解除權,而承租者也擁有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在文章中為大傢俱體闡述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情形的相關知識。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首先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如果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下面將對這些情況作出說明。

對於租房者來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出現問題,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居住時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物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對於房東來說:

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很多時候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都是通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協商進行的,小編從租房者與房東的角度分別為大家解讀了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大家可以適當看看,瞭解一下什麼時候自己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如果您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