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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退房租和押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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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退房租和押金嗎?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退房租和押金嗎?

看押金的性質,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則要不回。對於租金,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可能會扣點。以後退房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下。

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於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

對於房屋租賃,市場更強調意思自治,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通常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口頭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沒有簽訂新的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租賃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得以隨時解除,但基於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雖然法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由於口頭合同舉證困難,在雙方就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不利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故建議房屋租賃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將權利義務予以確定。

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則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如果雙方在合同到期後對合同主要條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進行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賠償。

理由如下: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因此,從合同的目的來看,為了更有利於雙方的合同履行,避免雙方產生不當的損失,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變更為不定期外,其它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相應的賠償標準則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在承租人租賃了出租人的房屋或者廠房時都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租賃金額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當雙方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也是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的,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是視為雙方之間是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