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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租賃物租賃合同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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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交付租賃物租賃合同不成立嗎?

未交付租賃物租賃合同不成立嗎?

物品租賃合同並不是以物品交付為成立的前提條件,租賃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賃合同未生效。進行租賃的時候,一般要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要載明租賃的期限、租金支付等的內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

租賃物因正常使用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所謂按照租賃物的性質是指按照租賃物本身的屬性,如客運汽車是用來運送旅客的,而不能用來運輸貨物。

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致其損壞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租賃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損耗是一種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會有一定的磨損和消耗,當磨損消耗達到某一臨界點時,其出現損壞是很正常的情況。

況且,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認可了這種損耗,並已租賃物因合理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租金中了。

當然了,要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進行租賃活動時,租賃雙方要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交付、租金支付、租賃期限等的內容,出租人要按約定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承租人要支付租金,簽訂租賃合同後,出租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租賃物的,構成租賃合同違約,出租人要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不會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