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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時效

房屋租賃合同 閱讀(2.42W)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時效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總之,在面對類似問題時,可以諮詢有關方面的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定期租賃合同需要面對很多的問題,如法律上時間限制的問題等等。

我們國家經常可以看到的租賃合同是定期租賃合同,也就是有著非常明確的期限規定,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是不定期的,此時如果要解除租賃合同的話,相對於定期來說非常的簡單,應當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提前的通知出租方,也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