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出租人起訴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合理嗎?

房屋租賃 閱讀(2.78W)

出租人起訴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合理嗎?

一、出租人起訴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合理嗎?

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因此,就你的情況而言,你需賠償3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房東和租客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一兩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要提前解約,很多房東會直接扣除之前的押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3、房東的法律權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是違反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那麼承租人需要給予出租人一定的賠償。

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的話,看租賃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如果不能履行那麼法院會根據相關訴求和證據來進行判決,出租人一般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