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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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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租賃合同,它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物盡其用的角度看,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二、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1、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合同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金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的代價,一般以金錢計,當事人約定以租賃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當租金的,也無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勞務代租金。約定以一方付出勞務為對物的使用收益的代價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為租賃關係。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3、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並且不是附合裝飾裝修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以上就是對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的解答。在租賃的過程中,租賃物出現磨損,有時候是在所難免的,但這卻往往會引發租賃雙方的糾紛。而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一般會缺乏相關的證據,所以處理難度會比較大。此時,不妨委託專業的律師幫助處理。